公告通知
宁夏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公示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 2026-09-02 10:19:02  

 宁夏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宁夏职业经理人协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出资人、企业资深经理人;各有关企业的高级管理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宁职协;英文名称:NingXia Professional Manag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PM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宁夏境内。

第二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廉洁、自律建设,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并规范经理人的职业行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发挥行业管理、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体系;发挥职业经理人才的市场化配置;建设中国特色职业经理人队伍;打造职业经理人才择人求职的专业化市场体系;提高职业经理人队伍的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的统一领导。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社会组织党委,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宁夏银川市胜利南街1214号银川市人力资源产业园302室本会的网址是:www.npma.com.cn

第二章 党建工作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服务工作。

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工作要求,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内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并在理事会换届选举时担任选举委员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组长)或副主任(副组长)。党组织应建立与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制度,制定参与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项清单,对本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把关,及时提出意见,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体现党的主张。

本会变更、分立、合并、撤销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等相关工作。

 

业务范围:

(一)建立职业经理人培养制度、服务制度及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评价、培训体系,开展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评价;建立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建立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选聘机制;积极探索各层次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管理规律。

(二)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宁夏经济建设服务。

(三)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职业经理人信息交流、业务交流和学习培训等活动,达到整合各层次职业经理人资源和智慧,总结他们的经验和教训,以迅速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职业经理人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维护职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教育,规范其职业行为,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行业和职业道德约束机制。

(六)加强与区内外同业及有关社团的联系与交流,接受区内外社团和有关企业的邀请,选派会员进行学术研讨、业务考察、商贸洽谈等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草拟有关职业经理人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的各种相关规定;拟定职业经理人录用、管理、考核办法;组织评审职业经理人资质,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八)编辑、出版、发行与职业经理人相关的报刊和书籍和电子期刊,编辑职业经理人培训教材,探索职业经理人的多种培养模式。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十一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十二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热心职业经理人事业,自愿加入本会;

(二)单位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规范的机构;

(三)个人会员为企业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者;相关的学者、专家和社会自由职业者必须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2.单位会员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和信用报告。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执行本会的决议;

按规定交纳会费;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2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九 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二十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二十一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二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二十三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9,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且为奇数。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及个人信誉良好

(二)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后,报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负责人应当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的意见,主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初审,党委社会工作部复审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十九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一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将会议纪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报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三十二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三十三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 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四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7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的1/2,且为奇数。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四十一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后,经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十二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三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批准后,经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 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后,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十九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回避要求

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十一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五十二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财务、会费、内部矛盾调解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五十四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五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五十六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七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不超过四级,按年度收取。

(一)会员1000/

(二)理事2000/

(三)常务理事3000/

(四)副会长10000/年。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十一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十四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六十五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六十六 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六十七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四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行业管理部门等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十五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七十六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附则

 

七十七 本章程经2026516日第届第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夏职业经理人协会

2026年5月16日